明知亚硝酸盐有毒仍投入他人预售奶制品构成

 

亚硝酸盐曾作为食品添加剂在肉类加工中限量使用,但因其具有毒害性已被卫生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经营者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前,明知亚硝酸盐具有毒害性,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于奶制品,仍为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将亚硝酸盐投入竞争对手预售的奶制品中,其主观上积极追求不特定食用者人身损害的结果,放任食用者中毒、死亡的危害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事 投放危险物质 亚硝酸盐 毒害性 食品添加剂 不正当竞争 竞争对手 预售 奶制品 食用者 人身损害 死亡 放任心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为简单客体,指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能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据此,投放危险物质罪以行为人故意实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犯罪构成要件。

本案中,马秀玲、吴广全长期饲养奶牛并出售牛奶,明知亚硝酸盐因具有毒害性限量使用于肉制品,仍为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指使吴广全购买亚硝酸盐,并先后两次向马X甲家预售牛奶中投放亚硝酸盐,最终造成了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其定罪量刑。另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应区分主犯、从犯,应按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追究各自刑事责任。马秀玲系犯意提出者,其指使吴广全购买亚硝酸盐并实施了投放行为,应当认定为主犯;吴广全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应当以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马秀玲、吴广全投放危险物质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年全省法院系统10大典型案件(年12月27日)

P+++16GS++++D

投放危险物质罪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刑一终字第50号

第二审程序

年10月19日

王盛赵莉宋涛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

马秀玲吴广全

秋炳许凯年(甘肃省金城律师事务所)

马秀玲和吴广全系夫妻关系,二人与马X甲、张X长期合租同一牛棚饲养奶牛。年3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马秀玲、吴广全夫妇产生了报复对方的意图。后马秀玲与吴广全经商议决定向马X甲家预售牛奶中投放亚硝酸盐,使牛奶变红或者使用户食用之后造成腹泻,转而购买自家牛奶。年4月5日上午,吴广全受马秀玲指使购买了克亚硝酸盐并交给马秀玲。当日,吴广全目睹马秀玲将一些亚硝酸盐投入马X甲家装有牛奶的桶中。但因报复目的没有达成,马秀玲再次向马X甲家的牛奶中投放了若干亚硝酸盐。最终造成三人中毒死亡,三十五人中毒住院,七人出现中毒症状的重大安全事故。嗣后,吴广全获知侦查人员调查此案,遂将剩余亚硝酸盐抛洒于崆峒区泾河滩。

公诉机关以马秀玲、吴广全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

经营者为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向竞争对手预售的奶制品中投放亚硝酸盐,该行为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审法院判决:马秀玲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广全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秀玲、吴广全赔偿杨XX、余XX、马XX经济损失各.00元;赔偿马X子、白XX经济损失各.60元,赔偿马X卯经济损失.60元,赔偿向X甲经济损失.80元;马X甲不承担赔偿责任。

马秀玲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马X甲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马秀玲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马秀玲对亚硝酸盐的危害认识不足,主观动机仅是通过染红马X甲、张X的牛奶,从而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且其存在自首情节。另外,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不属于危险物质。

吴广全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吴广全主观方面为过失,其对马秀玲第二次投放亚硝酸盐的行为不知情,系从犯、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如使用请核对审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秀玲。现押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秋炳,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广全。因本案于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许凯年,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余XX、马XX、马X子、白XX、马X卯、向X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X甲。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秀玲、吴广全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年10月24日作出()平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秀玲、吴广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涛、赵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秀玲、吴广全及其辩护人秋炳、许凯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X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秀玲、吴广全夫妇因琐事对一同饲养奶牛的马X甲、张X已不满,意欲报复。二被告人商议后由吴广全购买了亚硝酸盐,马秀玲于年4月5日和4月6日向马X甲家牛奶中投放了两次亚硝酸盐,致马X甲的用户3人死亡,35人中毒住院治疗,7人出现中毒症状。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尸体勘验、解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辨认笔录、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秀玲、吴广全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秀玲提出犯意,指使吴广全购买亚硝酸盐,具体实施投放亚硝酸盐的犯罪行为,系主犯;且其为报复商业竞争对手,明知亚硝酸盐对人体有害,亦明知不特定多人食用马X甲预售牛奶,却不计后果、两次投放,造成多人中毒死亡和中毒的危害后果,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吴广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秀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秀玲主观恶性较小,不宜将其区分为主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吴广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广全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又能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当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所提被告人吴广全对被告人马秀玲过限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意见,因二被告人预谋作案后,被告人马秀玲第一次投放亚硝酸盐未达到犯罪目的,故再次投放行为系二人预谋并达到商业竞争目的必要部分,并非被告人马秀玲的过限行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被告人马秀玲、吴广全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综上,根据被告人马秀玲、吴广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马秀玲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广全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马秀玲、吴广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余XX、马XX经济损失各.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子、白XX经济损失各.60元,赔偿马X卯经济损失.60元,赔偿向X甲经济损失.80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X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马秀玲、吴广全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马秀玲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马X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马秀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马秀玲对亚硝酸盐的危害认识不足,向牛奶中投放食用亚硝酸盐其动机是要将牛奶染红,主观上不存在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故意,有自首情节,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不属于危险物质。

上诉人吴广全的上诉理由和吴广全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吴广全主观上是过失,对马秀玲第二次投放行为不知情,其是从犯、初犯、偶犯,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原审量刑过重。

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是: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X甲的答辩意见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经二审审理查明,年3月,被告人马秀玲、吴广全夫妇与合租同一牛棚饲养奶牛的马X甲、张X已夫妇因琐事发生矛盾,遂产生报复恶念。年4月4日,被告人马秀玲与被告人吴广全商议在马X甲家牛奶中投放亚硝酸盐,使牛奶颜色变红或食用者产生腹泻而不再购买马X甲家牛奶转而购买自家牛奶。4月5日上午,被告人吴广全购得克亚硝酸盐交给马秀玲。当日14时许,被告人吴广全目睹被告人马秀玲抓了一些亚硝酸盐投进马X甲家盛有牛奶的桶中。4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马秀玲见用户不再购买马X甲家牛奶的目的没有达到,再次将一些亚硝酸盐投进马X甲家盛有牛奶的桶中并用手搅拌后返回。用户食用该牛奶后,杨XX、马XX、余XX之女中毒死亡,35人中毒住院治疗、7人出现中毒症状。4月7日上午,被告人吴广全在侦查人员调查该案时,将剩余亚硝酸盐抛洒于崆峒区泾河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处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年4月7日9时许,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接到刘XX电话报警称,年4月6日下午,其妻和两个孩子食用马X甲所售牛奶后中毒,医院救治。该局经调查确定40余人食用马X甲所售牛奶后出现中毒症状,其中3名女婴死亡。

2、证人马X乙、马X丙、马X丁、李X甲、李X乙、马X戊、穆XX、郭XX、兰XX、杨XX、柴XX、李X丙、袁XX、王XX、张XX、李X丁、王X甲、秦XX、马X戌、杨X甲、马X庚、李X戊、张X甲、李X戌、吴XX、李X庚、代XX、苏XX、赛XX、马X辛、兰X甲、杨X乙、何XX、杨X丙、赵XX、王X乙、徐XX、杨X丁、段XX、马X壬、刘XX、糟XX等42人证言和部分证人提供的马X甲家牛奶预购票证明,年4月5日晚、6日自己或其亲属食用马X甲所售牛奶后出现嘴唇发青、呕吐、腹泻等症状,4月6日、7医院治疗,诊断为食用的牛奶中所含亚硝酸盐中毒。

3、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中毒证明证明,年4月6日至7日杨XX、范XX、马X癸、马X子、马X丑、陈XX、郑XX、兰X乙、郭XX、白XX等10人被确诊为亚硝酸盐中毒医院住院治疗;年4月7日袁X甲、孙X甲、马X辰、孙X乙、杨X丁、刘X甲、刘X乙、刘X丙、李X乙、田X甲、王X丙、孙X丙、徐XX、王X丁、王X戊、王X乙、赵XX、杨X丙、何XX、马X丙、杨X戊、孙X丁、孙X戊、马X丁、杨X己等25人被确诊为亚硝酸盐医院住院治疗。

4、证人杨XX、苏X甲、马XX、马X寅、余XX等人证言及死亡通知单、门诊病历、急诊病志、马X甲家牛奶预购票证明,杨XX与苏X甲之女(63天)、余XX与马X戊之女余X甲(1岁9个月)、马XX与马X寅之女(36天)于年4月6日晚食用马X甲下午销售的牛奶后中毒,经医院救治无效分别于4月6日21时45分、22时06分、7日3时30分死亡。证人杨X庚(市医院儿科护士)证言证明,年4月6日23时至7日8时其值班期间接诊了两个幼儿病人,一个叫马X丁,一个不知名,检查时发现脸青紫色,嘴发青,其中不知名的已死亡,抢救到3点半家属抱走了,其还听同事完X甲说4月6日21时,一个两个月龄女婴死亡。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余X甲系余XX、马X戊亲生女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杨XX之女系杨XX、苏X乙亲生女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马X寅之女不是马XX、马X寅的亲生女。马XX证言证明,该女婴是其父亲在宁夏捡来收养的,生源不明。

5、尸体勘验解剖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杨XX之女、马XX之女及余X甲的胃及胃内容物中检出亚硝酸根离子,含量分别为0.mg/g、0.mg/g、0.mg/g。根据尸体检验所见及毒物检验结果,结合病情及病历记载的症状分析,死者符合食用的牛奶中所含亚硝酸盐中毒死亡。

6、扣押物品清单、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情况说明证明,送检的奶源系侦查人员提取马X甲牛奶用户食用后所剩牛奶。

7、平凉市疾控中心检验报告证明,提取的杨XX、余X甲、马XX、兰X乙、郑XX、马红、白小军家中牛奶含亚硝酸盐的比重分别为.2mg/kg、.3mg/kg、.6mg/kg、.3mg/kg、.0mg/kg、.1mg/kg、.0mg/kg。

8、平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说明证明,亚硝酸盐在工业和建筑业中广为使用,也是食品添加剂的一种,允许作为肉类制品中的发色剂限量使用。食入0.2克~0.5克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成人常规致死量为3克,六个月以内的婴儿对亚硝酸盐特别敏感(致死量不定)。

9、证人马X甲、张X已证言、牛棚租赁合同等证明,年9月其与吴广全夫妇合租马坊村三友牛场养殖奶牛并出售牛奶,其所产牛奶不够销售时适量买过陈X戊、柳XX家的牛奶。开始时吴广全的用户多,后来由于其牛奶质量好,吴广全的好多用户转而购买其家牛奶。两家因借用粉碎机、共用水泵发生过矛盾。年4月5日到6日共售出大约斤牛奶,主要销售到滨河路、泾河路、柳湖路、新民路等处多户人家。食用其所售牛奶的人发生中毒,其怀疑有人在牛奶中投毒或者给牛打针吃药出的问题。牛奶除了零卖的外都用奶票购买,奶票加盖其印章。4月6日下午卖给马坊村人的先是陈奶,随后卖的都是新奶,当天两个桶里能剩3斤牛奶,给小牛喂上后小牛打了一阵冷颤,次日早上清洗了奶桶,清洗的水倒在门口的白塑料桶里了。

10、证人吴X乙、余X已、马X乙、李X庚、沙XX、陈X已证言证明,吴广全与马X甲一起养奶牛,马X甲的牛奶销量比吴广全好。年10月,马X甲和吴广全两家有过争吵,但无大的矛盾冲突。

11、证人陈X戊、柳XX、马X丁、张X甲、马X戊、秦XX、苏XX(养牛户)等人证言证明,用户食用其家所产牛奶后未发现异常。陈X戊、柳XX还证明,案发前,马X甲因自家所产牛奶不够销售向他们购进过牛奶。

12、证人陈X丙、陈X丁(经营熟牛肉的业主)证言证明,他们的亚硝酸盐是从双龙五交化经销部购进的,每斤5元。年4月5日,吴广全以要煮牛肉为由从陈X丙处以3元钱购得亚硝酸盐克,装在红色塑料袋中。

13、证人马X丙证言证明,其经营的双龙五交化经销部销售过火硝即亚硝酸钠,有工业用和食用的两种,零售价分别为每斤5元和7.5元,都是白色粉末并有块状凝结,外观与食盐差不多,包装袋上都说明有毒。

14、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照片等证明,中心现场位于平凉市崆峒区二十里铺工业园区马坊村一社“三友奶牛厂”南侧牛棚内,牛棚内北侧牛槽旁地面上有一盛有水状可疑液体的白色塑料桶。南侧牛棚北墙外中门处地面上放一盛有凉水的铁盆,水中浸泡装有牛奶的圆柱状铁皮牛奶桶1个,铁盆东侧放一塑料桶,桶上扣放有一小铝盆,塑料桶西侧有一盛水状可疑液体铝盆。北侧牛棚内水泥通道上由东至西依次有圆柱状铁皮牛奶桶2个、铝洗衣盆1个,铝洗衣盆内盛有水状可疑液体,水中浸泡一装有牛奶的铁皮牛奶桶,桶上扣有一铁锅。

该奶牛厂外西北侧河滩上有一残留有白色晶体状物质的红色塑料袋。

15、甘肃省公安厅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三友奶牛厂南侧牛棚内北侧牛槽旁白色桶内可疑液体中检出亚硝酸盐成分。现场北侧牛棚洗衣盆内不明液体中检出亚硝酸根离子。现场南侧牛棚北墙外铝盆内可疑液体检出亚硝酸根离子。现场北侧河滩上提取的红色塑料袋内白色晶体检出亚硝酸钠,含量为90.72%;吴广全指甲及擦拭物、上衣左下外口袋内侧擦拭物检出亚硝酸根离子。从陈X丁家扣押的小铁桶内少量白色晶体中检出亚硝酸钠,含量为90.75%。杨XX之女、马红、白小军、陈XX、范XX、白XX、马X子、马X丑、郑XX、兰X乙、孙X戊等人或家人喝剩的牛奶、刘X甲、刘X乙胃液中均检出亚硝酸盐成分。

16、勘验检查记录证明,检查发现“三友”奶牛厂南侧牛棚北侧牛圈内第四头黄牛肩背部、右后侧背部、牛尾部牛毛有脱落现象,提取物经鉴定,检出亚硝酸根离子。

17、扣押物品清单、物证及照片证明,提取的衣服经被告人马秀玲、吴广全辨认,确系其作案时所穿衣服。

18、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马秀玲对其两次将亚硝酸盐投进马X甲存放牛奶的牛奶桶的地点、存放亚硝酸盐的地点、用亚硝酸盐治疗患有牛癣的牛以及作案后将亚硝酸盐包装袋扔掉的地点等进行了指认,且与其供述相印证。

被告人吴广全对其购买亚硝酸盐的陈X丙家、存放亚硝酸盐的偏头桌、被告人马秀玲投放亚硝酸盐的牛奶桶和其在泾河滩丢弃所剩亚硝酸盐的地点等进行了指认,且与其供述相印证。

19、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马秀玲供述,我们和马X甲一家在一起养奶牛,因为一些琐事有矛盾。在案发前,我给丈夫吴广全说:“马X甲两口子挑拨咱们两个经常骂仗,影响咱们的生意都不行了,你买些火硝(亚硝酸盐)我放到他们的牛奶里,把他们的牛奶弄红,他们的牛奶也就送不成了,生意也就不好了,让他们再看咱们的笑话。”我丈夫没说啥,4月5日中午1点左右他回来掏了个红色的塑料袋放在桌子上,说是从一个煮牛杂碎的人跟前买的3元钱的火硝。2点左右我用右手从塑料袋里捏了一小撮火硝溜到北侧空棚,放到马X甲家放牛奶的铁桶里面,当时桶里面牛奶基本满着呢(约60斤),我将火硝放进去后就离开现场。下午丈夫骂我把装火硝的塑料袋放在桌子上了,我就边把塑料袋往桌子下面的碗柜里放边给他说我给马X甲的牛奶桶里放了些火硝,他听了也没说啥,然后他就出去送牛奶了。晚上8点左右我取了一疙瘩火硝和了些清油给生了牛癣的红牛抹了。4月6日早上10点多我从碗柜里把装火硝的塑料袋拿出来后,把外层的塑料袋取下来,从里面装火硝的塑料袋里捏了一小撮火硝放到外面的塑料袋里,然后把剩下的火硝又放进碗柜,我拿上取出来的装有火硝的塑料袋又到马X甲家放奶桶的牛圈里,看马X甲两口子都不在,奶桶在地上一个水盆里放着,盆里有水,上面盖了个烂锅,我把锅取下,将火硝从塑料袋倒到右手,放进马X甲家的挤牛奶的奶桶里面,(没满大约30斤)放进去后我看火硝全部在奶皮上面,沉淀不下去,我就将右手伸进奶桶里将奶皮搅烂,将火硝搅的看不见了,往出取手时带了几滴牛奶到水盆里了,我就离开牛圈把塑料袋顺手扔到院子里。第二次放我没给丈夫说。4月7日早上公安局的人来了,我丈夫一听马X甲家的牛奶出事了,就将有火硝的塑料袋从碗柜里拿上,顺手扯了些卫生纸说去上厕所就再没进来,过了一阵公安局的人叫我们走,我出去看见他在院子里蹲着。

火硝以前煮肉的时候我放过,能上色,肠胃不好的人吃了拉肚子,我当时想一是将奶染红,二是想着别人喝了他家的牛奶拉肚子,这样就没人再买他家的奶了,再一个就是给牛治癣。火硝分快硝和慢硝,都有毒,放的多了吃了会中毒。

投放两次的原因是5日下午的奶马X甲送进城里了,马坊村的用户没打上,6日我又投放了一次,把他们马坊村的生意也搅黄。

(2)被告人吴广全供述,因我们与马X甲家有矛盾,对马X甲家怀恨在心,马秀玲年4月4日说让我买点火硝,给马X甲家奶子放上,火硝人吃了拉肚子,把他们的生意影响一下。4月5日早上我送奶时在陈X丙处买了3元钱的火硝,用两层红色塑料袋装着。拿回家我放在茶几上,给马秀玲说了。中午要休息时,马秀玲捏了些火硝到马X甲家放牛奶的空棚里去了,我给她说少放些,我当时在院子里看到她放的动作了,她回来说她给放了火硝,我没说什么。4月7日早上警察来了,说马X甲家的奶子出问题了,我就想到马秀玲放火硝的事。我在碗柜里取出一层塑料袋装的火硝,顺便取了一点卫生纸一起装在衣服口袋里往泾河滩走,走的当中我把塑料袋撕了,把火硝撒了,塑料袋扔了,警察赶过来时我假装上厕所,就被警察带上车了。

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生日期、身份等情况。

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开庭出示、质证和认证,本院经二审开庭审查属实,且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秀玲、吴广全出于商业竞争目的报复他人,经事先预谋后将亚硝酸盐投放于他人预售牛奶中,致三人死亡,四十余人中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关于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亚硝酸盐曾作为食品添加剂只允许在肉类制品中限量使用,具有很强的毒害性,上诉人马秀玲和吴广全在经营肉制品时使用过亚硝酸盐,并了解其毒性,但为报复他人不惜危害公共安全而向预售牛奶中两次投放亚硝酸盐,对造成人身伤害的结果积极追求,且对死亡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并造成三名婴儿死亡,四十余人中毒的严重危害后果,酿成了社会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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