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医院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信息案
〖案情介绍〗
年6月,某市卫生计生局查明,患者邱某在医院就诊期间,查出艾滋病毒抗体呈阳性,经当地疾控部门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同年7月,其同村两名村民也在该院就诊,医院工作人员魏某、朱某向二人公开了邱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信息。消息随即在村中传播,造成不良影响。根据魏、朱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显示:魏某仅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单独执业;朱某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其执医院,但在该院开展执业活动,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了朱某独自开具的处方笺22份。
8月26日,某市卫生计生局医院两项违法行为成立:第一,公开艾滋病感染者信息,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项,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医院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对魏某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信息的违法行为,接照《艾滋病防治条例》另案处理;对朱某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信息和未取得处方权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另案处理。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农村地区的艾滋病人信息泄露案件,是省内首例处罚公开艾滋病患者信息案,对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一、“零口供"认定违法行为。在刑事审判中,犯罪嫌疑人陈述被称为“证据之王",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陈述也往往成为认定违法事实的关键证据,因为这一类型证据比较直观、充分。但在无法直接取得当事人“口供"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8种证据类型,只要证据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和综合运用证据的证明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即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中,朱某一直否认公开患者邱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身份,执法人员并未直接取得朱某承认违法事实的“口供"。加之本案发生在农村地区,案情较为复杂,取证有很大难度。为此,执法人员采用实地走访、电子信息查询、照片指认等多种手段收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首先,通过实地走访患者邱某居住的某镇某村,取得了3名村民的证人证言,3医院法定代表人证人证言所述一致,予以采信;其次,通过村民照片指认,确认涉案医生;最后,通过实地走访情况、证人证言、上报线索材料、照片指认等多种证据相互印证,最终在朱某“零口供"的情况下确认了其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信息的违法事实。
二、“特殊人士"询问体现技巧性。本案发生在农村地区,3名作为证人的村民均是“文盲",2人一字不识、1人仅能写自己名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制作了询问笔录之后,当场对证人宣读了询问笔录,证人对内容进行了核实,核实无误后,执法人员在签名栏注明了情况并签名,证人摁手印,使询问笔录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另外,对于不识字的特殊人士进行询问时,还可以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更加客观体现询问过程。
(思考建议〗
一、关于照片指认原则的建议。本案是某市首例采用“照片指认”。这一特殊取证方式的行政案件“照片指认"来源于“证据辨认"这一概念。“辨认"本是公安机关、检察部门常用的取证手段,是指为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辨认。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也常常使用“照片指认"这一取证方式,但在行政法体系中,几乎找不到有关“照片指认"的规定。
为能更好地使用“照片指认"方式,参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公规则》对辨认的具体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视听资料的规定,结合卫生监督实际,建议照片指认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事先告知原则。指认前,应避免指认人见到被指认对象,并应告知指认人有意作虚假指认应负的法律责任,必要时可同步录音录像。第二,单独指认原则。几名指认人对同一指认对象进行指认时,应由指认人分别单独进行,同时还应对每一名指认人的指认情况制作指认笔录。第三,避免暗示原则。指认时不得给指认人任何暗示,影响指认人判定。第四,差异性原则。指认时不应使用单张照片,而应使用多张照片,并应注意照片上人物的相似度和差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