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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双柏法院审结了一起野狗窜进校园咬伤学生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作出了被告某中心小学给付原告小强(化名)医疗费用支出.85元、精神抚慰金元,合计2.85元的判决。
年11月20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小强(化名)晚饭后在校园内打乒乓球,校园大门未关好,一条野狗窜入校园,咬伤小强。小强被及时送到卫生所进行治疗并送到双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打狂犬疫苗,后继医院住院治疗。经双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野狗进行狂犬病毒检测,狂犬病抗原样本呈阳性。
原告小强母亲多次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没有达成协议,遂将某中心小学告上法庭,请求某中心小学赔偿医疗费用等各项支出.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8.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中心小学未尽到校园安全管理职责,野狗窜入校园,咬伤原告小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告某中心小学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某中心小学对原告小强主张的医疗费用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依据侵权人的过错;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双柏法院主要考虑到原告小强被带有狂犬病毒的野狗咬伤,虽没有造成残疾,但由于狂犬病毒的特殊性,仍然对原告小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酌情由被告某中心小学赔偿原告小强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并作出了如上判决。
转自楚雄法院网原标题“在校学生被野狗咬伤教育机构被判担责”来源:双柏法院作者:邓永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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