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当男女双方去办理了结婚手续,就成为了合法的夫妻,同时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但是有时候,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夫妻关系却仍然是无效的,这是为什么?
年,甲(男)与乙(女)经朋友介绍相识,年2月13日,甲与乙登记结婚。登记结婚时,甲已满51周岁,乙已满54周岁。
年8月至年2月,医院住院治疗,分别被诊断为:肝癌、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等疾病,年2月7日至年2月26日,医院住院治疗,因治疗无效甲于年2月26日去世。
另外,甲在与乙结婚前,另有一段婚姻,且生育了一子小甲,甲与前妻是于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小甲已满18周岁。
小甲认为父亲再婚当时所患病毒性乙肝疾病极具传染性,属于医学上应当禁止结婚的疾病,且当时父亲在最后一次住院治疗期间,精神状态和意识都很差,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乙是为了分财产,与其父亲结婚的,故父亲甲与乙登记结婚的行为,应属无效。
上诉的案情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小甲并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能作为原告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吗?2、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一、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那利害关系人如何来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在本案中,小甲想以其父亲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则应证明自己一直与其父亲甲共同生活,才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二、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是指: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虽然病毒性肝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乙类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并且结医院出具的医学意见,梁某甲所患的肝病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其他传染病”。无论从我国法律的规定还是医学意见来看,肝癌、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性脑病均未明确规定为属于不应结婚的疾病。小甲亦未举证证明甲生前所患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禁止结婚的疾病,其主张甲与乙婚姻无效的请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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